時間:2023-01-10 09:15
來源: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
1月5日,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《浙江省建筑垃圾分類利用指導目錄》,以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分類投收、分類運輸、分類利用、分類處置體系,統籌做好建筑垃圾源頭減量、分類管理、綜合利用、消納處置等各項工作,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。
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《浙江省建筑垃圾分類利用指導目錄》的通知
各設區市建委(建設局)、城管(綜合執法)局,省級有關單位:
為認真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和《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》,引導和規范建筑垃圾分類管理工作,進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水平,省建設廳組織編制了《浙江省建筑垃圾分類利用指導目錄》,現印發實施,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。同時,請各地結合《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》的施行,壓實主體責任,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分類投收、分類運輸、分類利用、分類處置體系,統籌做好建筑垃圾源頭減量、分類管理、綜合利用、消納處置等各項工作,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。
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
2023年1月5日
附件1浙江省建筑垃圾分類利用指導目錄
建筑垃圾,是指建設單位、施工單位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、構筑物、管網、道橋等,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、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。建筑垃圾應當按照工程渣土、工程泥漿、工程垃圾、拆除垃圾、裝修垃圾進行分類收集、分類運輸、分類利用、分類處置,并應當堅持以末端處理為導向,對建筑垃圾進行細化分類處理,進一步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。
本目錄所規定的建筑垃圾,不包括工程施工或拆裝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、工業固體廢物、生活垃圾(含大件垃圾)。施工或拆裝現場產生的廢礦物油、廢涂料、廢粘合劑、廢密封劑、廢瀝青、廢石棉、廢電池等危險廢物,按照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的規定執行;工業固體廢物按照工業固體廢物的標準規定執行;生活垃圾(含大件垃圾),按照《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標準》(DB33/T 1166-2019)的規定執行。
一、工程渣土
工程渣土,是指各類建筑物、構筑物、管網、道橋等在建設過程中開挖土石方產生的棄土。
表層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類、建筑垃圾混合,可用于農田改造、土地復墾、綠地覆土等。
粉砂(土)、砂土以及卵(礫)石、巖石、淤砂等應分類收集,其性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,可用于建筑原材料、蒸壓加氣混凝土原料。
其他符合條件的工程渣土可采用用于土方平衡、林業用土、環境治理、路基填墊、山體修復、堆坡造景、燒結制品以及回填等方式進行再利用。
二、工程泥漿
工程泥漿,是指鉆孔樁基施工、地下連續墻施工、泥水盾構施工、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。
工程泥漿經脫水、固化后形成的泥餅,經檢測符合條件或者無害化處理后,可用作回填、場地覆蓋或制備再生產品。
工程泥漿分選后形成的砂、石骨料,其性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,可用作再生粗(細)骨料、蒸壓加氣混凝土原料。
三、工程垃圾
工程垃圾,是指各類建筑物、構筑物、管網、道橋等在新建、改建、擴建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、瀝青混合料、砂漿、模板等棄料。
四、拆除垃圾
拆除垃圾,是指各類建筑物、構筑物、管網、道橋等在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、砂漿、磚瓦、陶瓷、石材、金屬、木材等廢棄物。
建(構)筑物拆除前應清除、騰空內部可移動的設施、設備、家具、物料等物件,清除、騰空時產生的生活垃圾(含大件垃圾),應當執行《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標準》(DB33/T 1166-2019)的類別,并按照《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》的規定納入生活垃圾分類管理。清除、騰空時產生的危險廢物、工業固體廢物,應當按各自標準并執行《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》等的管理規定。
附屬構件(門、窗等)可先于主體結構拆除,分類堆放。
拆除的混凝土梁、柱、樓板構件或其他預制件可統一收集。
磚瓦宜分類堆放,完整的磚瓦可再利用。
五、裝修垃圾
裝修垃圾,是指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、砂漿、磚瓦、陶瓷、石材、石膏、加氣混凝土砌塊、金屬、木材、玻璃和塑料等廢棄物。
房屋裝飾裝修前在清除、騰空等環節產生的生活垃圾(含大件垃圾),以及在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(含大件垃圾),應當執行《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標準》(DB33/T 1166-2019)的類別,并按照《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》的規定納入生活垃圾分類管理。
混凝土、砂漿、磚瓦、陶瓷、石材等應當裝袋,不應與有機雜物、金屬等混雜,投放至指定投放點。
金屬、塑料、玻璃以及紙類等應當裝袋或者捆扎,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點;竹木材類應當裝袋或者捆扎,投放至指定投放點。
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,涂料、油漆等包裝容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,應當投放至有毒有害垃圾指定投放點。
編輯:陳偉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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